“急难救助”项目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慈善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解决困难家庭突发性、急难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长春市慈善会设立并实施“急难救助”项目。
一、 救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
2.坚持属地管理、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3.坚持政府政策性救助、慈善救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5.坚持在医保报销、政府政策性救助、区级慈善组织救助及其他社会援助后,进行市级慈善组织补充性救助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拥有长春市户籍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因突发性、急难型事故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经政府政策性救助后,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主要包括:
1.因火灾、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2.家庭主要成员突患重大疾病,当年住院及手术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其他救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其它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当事人及家庭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参与非法组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子女择校就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5.拒绝慈善组织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的真实情况资料,出具虚假证明的;
6.虽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但自身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
7.其他认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况。
三、救助标准
1.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不同,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2.如遇特殊情况,按市慈善会救助资金审批程序,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3.申请人已在户口所在地的区级慈善组织申请救助的,市级慈善组织原则上不予重复救助。特殊情况,可由市、区级慈善组织联合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慈善会提交申请并如实填写《长春市慈善救助审批表》。因突发事件造成自身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或亲属代办。
3.市慈善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五、资金额度及来源
社会募集。
六、资金管理
1.“急难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2.严格规范使用程序,定期通过适当方式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3.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责任
1.受助人擅自改变救助资金用途,责令改过,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两年内不予受理其慈善救助申请;
2.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两年内不予受理其慈善救助申请;
3.挪用、侵占或贪污“急难救助”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相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的,通过适当方式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