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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14: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市慈善会。(英文名称Chang Chun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CC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长春市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而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吉林省长春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公益活动,筹措慈善资金,实施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项目,协助政府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加强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长春市民政局,接受长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吉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坚持以“为政府分忧、为民众解难、为和谐助力”的工作方针开展工作。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慈善款物。接受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现金及实物;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并促进资金增值;创办实体增加收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扩大资金规模。
(二)实施社会救助。结合社会需求和民生实际,实施安老、助学、助医、助残、扶贫济困等慈善救助项目,开展救助救济工作;组织友爱互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援等工作。
(三)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等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慈善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搞好指导服务。对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发展基层慈善事业和慈善基地;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五)加强慈善宣传。开展公益活动,普及慈善理念,营造全民慈善氛围,促进公民素质的提升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六)开展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果;加强与海内外社会组织以及有关方面的工作交流,引进合作项目和先进理念,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凡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界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照本会宗旨,为发展地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五)收集和反映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情况、意见和要求;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经济实体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四)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或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讨论和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及事项,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三)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或工作变动,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劝离或辞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社会声望和开拓进取意识;
(三)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设执行机构,为本会的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对会长办公会负责,秘书长对会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职能部门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务工作及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至五名,监事若干名,聘请政府主管部门、审计、财政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理事会成员不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对本会募集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的财务制度、募集款物的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工作;
(四)有权向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或通报款物的监督情况,也可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理设计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有关规定的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50 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其它具有较大影响的慈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资金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投入和资助;
(四)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五)举办各类经济实体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根据本会宗旨设立实施的各类慈善救助项目。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用于定向救助困难群体及开展公益活动;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救助项目和慈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专项捐赠、政府定向资助、会费收入、发展基金增值部分和实体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的比例列支。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业务活动的日常办公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章程2017年8月8日经长春市慈善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长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长春市慈善会理事会。